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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 200 元整,現金繳納,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之
■土木包工業。
■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證明文件:詳如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之規定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如會員證。
■納稅證明:廠商繳清稅款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
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一、本工程由立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及監造,如規範、設計有任何疑議請直接詢問該公司,電話:04-7234988。
二、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五、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在500元以上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廠商得向該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網路報繳印花稅,稽徵機關將提供寄送繳款書到府服務,以節省申辦時間(網址:http://www.changtax.gov.tw、電話04-7239131轉268)。
六、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期及時間亦同。
(七)有關建材經一定程序允許使用同等品,其認定均按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辦理。
(八)本案工期較短,受物價上漲或下跌影響有限,故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4.3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規範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款聲明書」辦理,廠商如於投標時未附該聲明書,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九)所有材料凡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且圖說及樣品、色樣經送審合格者,均可採用。本圖之型式、細部尺寸及資料若涉及專利及綁標者,承包廠商可不予採用,但須符合「施工規範」及規範說明未訂部份,由承包商提供,並經設計監造單位審核通過。
(十)履約期限: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7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曆天內竣工。
(十一) 契約單價以廠商標單之單價為原則,如機關認為廠商單價顯不合理或各項次高於預算,應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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