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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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 200 元整,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詳投標須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開業並得執行業務之建築師事務所或代碼為「E801060」之室內裝修業。
(二)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會員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
4、■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室內裝修「設計」業務須附專任「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業務單位聯絡人: 總務處 事務組 張巧瑩 組長,聯絡電話:04- 7222844- 403。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1,000萬以上採購案件非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時亦同。
(四)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投標文件。
(五)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在新臺幣500元以上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六)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七)本校就本案有權依政策變更作出暫緩、終止或不予簽約之決定。
(八)本案經費來源為彰化縣政府補助款,應俟該補助款撥入後付款。如遇會計年度結束經費辦理保留期間,無法支付該款項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保留經費核定撥付為止。
(九)履約期限:
1.本案應於決標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含全部工程設計圖說、施工預算書及施工規範並送交甲方,並配合甲方召開審查會。甲方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修正再送交甲方,逾期依本契約罰則條款(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規定處理。)。
2.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國際學校新建工程」預計106年04月底完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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