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tws40@yuanlin.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24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
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之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須檢附投標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財團法人登記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如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中列印登記資料代之,網址: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該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附加說明
一、投標文件須於招標公告之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1)彰化縣員林市公所(三樓發包中心)、彰化縣員林市三民街18號;(2)(510)員林郵政第171號信箱;另本案提供電子領投標(網址:web.pcc.gov.tw)
二、第二次及以後之招標:
(1)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2)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者,視為以該投標文件參加開標。
(3)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且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另行投標者,以後者參加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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