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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其項目屬土木或結構事項。
(二)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法人團體者(公會、協會、學會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者:執業執照(開業證書)、公會會員證、建築師(或技師)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3.技術顧問公司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登記證。
4.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文件須於招標公告之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1)彰化縣員林市公所(三樓發包中心)、彰化縣員林市三民街18號;(2)(510)員林郵政第171號信箱;另本案提供電子領投標(網址:web.pcc.gov.tw)。
2、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將契約完成廠商用印送達招標機關辦理訂約程序,若廠商無法如期送件,則自該期限次日起計算工期。
3、第二次及以後之招標:
(1)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2)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者,視為以該投標文件參加開標。
(3)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且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另行投標者,以後者參加開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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