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28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
電子郵件信箱
ntws45@ems.fangyu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28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8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設計為20日曆天、監造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基本資格: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具有土木、結構或水利相關專業技術。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日期:110年11月30日上午10時資格審查、110年11月30日上午11時評審會議、議約時間:另訂。
2.收件期限:110年11月30日上午9時30分止。
3.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依各項評分,並採序位法計算,平均分數70分(含)以上為及格分數,經評審優勝者取得議價及決標資格。評審內容詳評審須知。
4.本案之服務項目:施工監造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拾,超過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拾為不合格標。
5.履約期限:設計部分:決標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6.領標方式:(1)本標案提供電子投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其餘詳投標須知。(2)親自領取者,自即日起於上班時間至本所行政課領購;通信領標者寄達本所,信封並說明標案名稱。文件費700元,親自領購者以現金繳納,通信領購者應以郵局匯票,抬頭為彰化縣芳苑鄉公所,並備妥回郵信封 ,否則不予受理。
7.決標原則: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8.聯絡人:趙燕呢、電話:04-8983589分機312。電子郵件信箱:ntws31@ems.fangyuan.gov.tw。住址: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設課。
11.投標地點:本所行政課收發文處或芳苑郵政第三號信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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