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28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
電子郵件信箱
ntws45@ems.fangyu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28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8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設計為30日曆天、監造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
二、 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法人團體者: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技師事務所者:執業執照(開業證書)、公會會員證。(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3.技術顧問公司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登記證。
4.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日期:108年6月28日上午10時資格審查、108年6月28日上午11時評審會議、議約時間:另訂。
2.收件期限:108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止。
3.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依各項評分,並採序位法計算,平均分數70分(含)以上為及格分數,經評審優勝者取得議價及決標資格。評審內容詳評審須知。
4.本案之服務項目:施工監造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服務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伍點壹,超過工程建造費用百分之伍點壹為不合格標,服務費用於工程驗收合格且上級補助款撥入本所後乙次給付。
5.履約期限:設計部分:甲方簽約日起30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6.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日前向本所領購或郵購,每份文件800元。本標案提供電子投領標,電子投標之廠商如經評審為決標廠商時應於決標日起5日內檢送正式文件正本供查驗。
7.決標方式: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決標。
8.聯絡人:鄭光廷、電話:04-8983589分機43。電子郵件信箱:ntws17@ems.fangyuan.gov.tw。住址: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設課。
11.投標地點:本所行政課收發文處或芳苑郵政第三號信箱。
12.本案為上級補助款,本工程款需俟補助款撥入後付款。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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