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28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
電子郵件信箱
ntws17@ems.fangyuan.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28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
開標地點
528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28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
履約期限
設計部分120日曆天監造部分至工程驗收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建築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本所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 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3.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本所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國立大專院校得檢附授權書)。
4.建築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明文件。
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6.納稅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本所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本所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附加說明
1.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日前向本所領購或郵購,每份文件1,400元。本標案提供電子投領標,電子投標之廠商如經評審為決標廠商時應於決標日起5日內檢送正式文件正本供查驗。
2.決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決標。
3.決標廠商應於決標後5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新台幣56萬5,000元整完成簽約手續。
4.聯絡人:張蓓鈞、電話:04-8983589分機29。電子郵件信箱:ntws34@ems.fangyuan.gov.tw。住址:彰化縣芳苑鄉芳苑村斗苑路芳苑段202號。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民政課。
5.投標地點:本所行政課收發文處或芳苑郵政第三號信箱。
6.(1)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及電話: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 02-87897548傳真電話 02-87897554;彰化縣採購稽核小組地址電話:彰化市中山路二段四一六號( 04)7222151分機1541、傳真﹝04﹞7242605。(2)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中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 04-24615588信箱:台中郵政76號信箱;彰化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4-7248888信箱:彰化郵局 60000號信箱。(3)彰化縣政府(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232708信箱:彰化郵政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4)本所廉政專線04-8984514、電子信箱:ntws20@ems.fangyuan.gov.tw。縣府廉能專線0800-000108。(5)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
7.12/23更正投標須知,契約條款,外標封,退還押標金申請表 PM 16:0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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