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5910 已決標公告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抓斗式資源回收車採購案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決標日:105/04/2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536,000
原始預算
$ 3,400,000
底價金額
$ 3,380,000
決標折數
75.0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機關代碼 3.76.47.65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5 吊車,操作處理設備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機關代碼 3.76.47.65
單位名稱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機關地址 515彰化縣 大村鄉 中正西路338號
聯絡人 清潔隊謝岳霖或行政課陳金練
聯絡電話 (04) 8520149 #120
傳真號碼 (04) 8524844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5/05/05 10:00
原公告日期 105/04/20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彰化縣-大村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家數 4
廠商代碼 16167011
廠商名稱 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21 新北市 汐止區 新台五路1段79號9樓之5
廠商電話 (02) 26989638
決標金額 2,536,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5/05/13 - 105/07/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廠商代碼_2 28503664
廠商名稱_2 樺慶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_2
廠商代碼_3 80145160
廠商名稱_3 祥峻重機械有限公司
廠商代碼_4 54756475
廠商名稱_4 頂奕實業有限公司
決標品項數 1
品項名稱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抓斗式資源回收車採購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 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底價金額 3,380,000元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2,536,000元
未得標廠商 祥峻重機械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且廠商未說明及未提供擔保
未得標廠商_2 樺慶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_2
標價金額 3,350,000元
未得標廠商_3 頂奕實業有限公司
標價金額_2 337元
未得標原因_2 標價偏低不合理且未繳納差額保證金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5/05/11
決標公告日期 105/05/12
契約編號 105-26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2,536,000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3.76.47.65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附加說明 本案招標經本(105)年5月5日上午9時20分整截止收件,計有樺慶有限公司、祥峻重機械有限公司、頂奕實業有限公司、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廠商投標,符合採購法合格投標廠商家數之規定,復於當日上午10時0分整在本所3樓發包室進行開標。開標結果,祥峻重機械有限公司未附期限內公會會員證及押標金致資格不符,其餘3家廠商皆符合資格,其中以頂奕實業有限公司報價新台幣337元整最低,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經本所依採購法第58條後段及「政府採購法第58條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附註三規定,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決標於次低標廠商。惟本案次低標廠商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標價低於底價80%,依上揭執行程序附註三及項次四規定,本所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經次低標廠商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5月5日提出標價低於底價80%之說明書,表示公司為經濟部優良之殷實廠商,此標價保證無損車輛之功能,且性能優於規範之要求,故以此標價承做,不會有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而願意承做。經業務單位評估該廠商之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遂通知該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經該廠商於105年5月11繳交差額保證金新台幣16萬8,000元(如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匯款單影本)後,依規定決標予該廠商。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47.6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機關代碼
3.76.47.65
單位名稱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機關地址
515彰化縣 大村鄉 中正西路338號
聯絡人
清潔隊謝岳霖或行政課陳金練
聯絡電話
(04) 8520149 #120
傳真號碼
(04) 8524844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05/05/05 10:00
原公告日期
105/04/20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彰化縣-大村
是否含特別預算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投標廠商家數
4
廠商代碼
16167011
廠商名稱
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221 新北市 汐止區 新台五路1段79號9樓之5
廠商電話
(02) 26989638
決標金額
2,536,000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05/05/13 - 105/07/31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廠商代碼_2
28503664
廠商名稱_2
樺慶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_2
廠商代碼_3
80145160
廠商名稱_3
祥峻重機械有限公司
廠商代碼_4
54756475
廠商名稱_4
頂奕實業有限公司
決標品項數
1
品項名稱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抓斗式資源回收車採購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
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底價金額
3,380,000元
原產地國別1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2,536,000元
未得標廠商
祥峻重機械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且廠商未說明及未提供擔保
未得標廠商_2
樺慶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_2
標價金額
3,350,000元
未得標廠商_3
頂奕實業有限公司
標價金額_2
337元
未得標原因_2
標價偏低不合理且未繳納差額保證金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05/05/11
決標公告日期
105/05/12
契約編號
105-26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2,536,000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3.76.47.65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附加說明
本案招標經本(105)年5月5日上午9時20分整截止收件,計有樺慶有限公司、祥峻重機械有限公司、頂奕實業有限公司、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廠商投標,符合採購法合格投標廠商家數之規定,復於當日上午10時0分整在本所3樓發包室進行開標。開標結果,祥峻重機械有限公司未附期限內公會會員證及押標金致資格不符,其餘3家廠商皆符合資格,其中以頂奕實業有限公司報價新台幣337元整最低,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經本所依採購法第58條後段及「政府採購法第58條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附註三規定,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決標於次低標廠商。惟本案次低標廠商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標價低於底價80%,依上揭執行程序附註三及項次四規定,本所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經次低標廠商漢華環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5月5日提出標價低於底價80%之說明書,表示公司為經濟部優良之殷實廠商,此標價保證無損車輛之功能,且性能優於規範之要求,故以此標價承做,不會有低品質及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而願意承做。經業務單位評估該廠商之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遂通知該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經該廠商於105年5月11繳交差額保證金新台幣16萬8,000元(如臺灣銀行汐止分行匯款單影本)後,依規定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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