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tws148@ems.tatsun.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6,621,874元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履約期限內辦理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7,730萬7,709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5彰化縣大村鄉中正西路33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文件費1500元,以無記名方式向彰化縣大村鄉公所行政課洽購;郵購者附回郵大信封郵資伍拾貳元整,於領標期限內寄至本所〈行政課〉收【註明購買標單】。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2/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5彰化縣大村鄉中正西路338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達到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540日內竣工詳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一)政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800萬元以上之甲等綜合營造廠商(營業項目須有室內裝修業(E801060)。
(二)或政府登記有案之甲等綜合營造廠商(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800萬元以上)及室內裝修業(E801060)(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共同投標(須經公證或認證)。
特定資格
甲等綜合營造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相當或類似之工程實績(須具興建建築物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35,00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出具相當或類似工程實績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須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共同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證明文件,應分別出具)
(一)政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800萬元以上之甲等綜合營造廠商(營業項目須有室內裝修業(E801060)。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依規定不需登記者免附,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會員證明文件:開標時仍有效之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廠商切結書。
(5)納稅證明文件。
(二)或政府登記有案之甲等綜合營造廠商(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800萬元以上)及室內裝修業(E801060)(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共同投標。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許可登記證明文件,依規定不需登記者免附,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會員證明文件:開標時仍有效之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廠商切結書。
(5)納稅證明文件。
(6)共同投標協議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三)前二項各資格證明文件,投標時得以影本代替,但主辦採購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憑查驗。
(四)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甲等綜合營造廠商須具以下資格條件)
甲等綜合營造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相當或類似之工程實績(須具興建建築物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35,00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並出具相當或類似工程實績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截標期限前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或以無記名方式向彰化縣大村鄉公所(地址:彰化縣大村鄉大村村中正西路338號)行政課洽購。
三、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新台幣750元。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等。
(二)現場領標文件費1500元,以無記名方式向彰化縣大村鄉公所行政課洽購;郵購者附回郵大信封郵資伍拾貳元整,於領標期限內寄至本所〈行政課〉收【註明購買標單】。
四、投標文件須於105年11月11日上午9時2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彰化縣大村鄉公所行政課或電子投標方式傳送至http://web.pcc.gov.tw。
五、押標金額度:一定金額新台幣1,860萬元整。
六、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總價10%(得由押標金移充)。
七、保固保證金金額:工程結算金額1%。
八、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大村鄉公所(公管所)彰化縣大村鄉大村村中正西路338號、(04)8520149分機305。
九、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十一、履約期限:本工程尚須取得興辦事業計畫許可、納骨塔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俟機關取得後另行通知,並由機關通知達到日(當日計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當日計入)起540日內竣工。
十二、未來增購權利:機關得於履約期限內辦理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7,730萬7,709元整。
十二、有意投標廠商,投標前請做最後確認投標內容是否按最新版之公告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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