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02彰化縣芬園鄉社口村芬草路2段300號
電子郵件信箱
a0912195127@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以無記名方式向本所行政室洽購或郵購(502彰化縣芬園鄉社口村芬草路2段300號),或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暨圖說費每份新台幣300元整;郵購者須附回郵大信封郵資72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2彰化縣芬園鄉社口村芬草路2段300號、芬園郵政第20號信箱,或郵遞、專人送達本所行政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檢附文件:
1、建築師證書、有效期內之開業證書及有效期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等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納稅之廠商,仍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或核章之相關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服務建議書(含經費分析表、工作同意書)一式10份。
5、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6、切結書1(於投標時檢附)。
7、領標證明(於投標時檢附)。
8、著作財產權授權書(投標時或於簽約時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九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請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佐證文件;契約書、決標公告或雙方往來文書等資料,無法視為「實際執行完成」證明)。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資格者。(以文化部文資局網站公布名冊為準)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地址:502彰化縣芬園鄉社口村芬草路2段300號,電話:049-2522556,傳真:049-252294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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