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03彰化縣花壇鄉南口村中山路2段182號
電子郵件信箱
ntws75@huatan.ch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3彰化縣花壇鄉南口村中山路2段182號
開標地點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2段182號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壇郵政第49號信箱或花壇鄉中山路2段182號2樓行政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4年1月8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預計小提燈7,000個)送達花壇鄉公所完成驗收,如機關另有增量之需求以新台幣245,000元為採購價金上限,並於114年2月11日前履約完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並具履約能力之廠商。
(2)餘詳如投標須知第53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預估採購7,000個;契約價金上限新臺幣245,000元。
二、開標程序:
1、廠商投標文件審查時間、地點:11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所2樓會議室公開舉行。【資格審查階段:企劃書及樣品不作內容審查,僅作有無審查】。
2、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審之對象。
3、評審時間、地點:評審時間由業務單位(社政課)另行通知,評審地點在本所2樓會議室舉行。
4、議價:由招標機關另訂時間通知最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價。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外標封未載明者,以其他招標文件所載電話)通知於期限內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逾前開期限未至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連繫(例如所有招標文件均未載明電話或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未接聽等無法連繫之情形)者,視同放棄。
四、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五、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請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或超商(3萬元以下)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六、申請發還押標金者,請洽本所發包中心辦理。申請發還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或其他擔保者,請逕洽本所業務單位辦理。
七、招標文件上標有「印」或「章」字樣者,廠商於投標時應蓋章;違者為不合格。所有投標文件應蓋章處,應蓋用同一印章。廠商未能攜投標文件所蓋之章出席開價格標、議價或決標會議者,得備妥授權書授權其他章。
八、得標廠商之投標樣品留存本所,供日後驗收交貨比對之依據,交貨物品顏色得由本所指定。未得標廠商之投標企畫書(本所留2份備查)及樣品請於評審後15日內至本所領回,逾期視同同意由本所逕行處置。
九、本所不予答覆有關廠商投標文件是否送達本所的問題,以防止有心人士冒名其他廠商藉此打探其投標的訊息。關於投標文件是否送達,如透過物流遞送,請洽該業者查詢。
十、餘詳如招標文件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地址: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2段182號、電話:04-7865921分機143,傳真:04-787946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