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03彰化縣花壇鄉南口村中山路2段182號
電子郵件信箱
ntws17@ems.huatan.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經本所評定表現良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次一年度(108年)後續擴充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3彰化縣花壇鄉南口村中山路2段182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2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送達本所二樓行政室、掛號郵寄花壇郵政第49號信箱或電子投標web.pcc.gov.tw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並具履約能力之廠商。
(二)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其餘詳如招標文件等。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三)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視為不合格標。
(四)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五)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六)廠商現場領取之招標文件內之投標文件部分使用影本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領標證明,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七)文件上標有「○○章(印)」字眼者(如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等),須蓋章,否則為不合格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花壇鄉中山路2段182號、04-7865921、FAX:04-786998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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