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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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所保留預算金額內辦理增購權利,保留後續擴充項目為原契約工作項目,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增購至原採購金額(155萬元)為上限,擴充期間係完成所有履約標的為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4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中山路29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售價新台幣壹佰元整。付款方式:親自領取者請至本所發包中心購買。郵購者請至郵局購買匯票﹝現金不受理﹞,兌款人書寫彰化縣秀水鄉公所,註明所購買招標文件之標的名稱投寄秀水鄉郵政四號信箱,並附回郵信封乙個貼足限時掛號郵資﹝新台幣伍拾貳元整﹞,每一匯票謹能購買一份。﹝郵購者請於回郵之信封外請書寫採購標的名稱﹞
開標地點
504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中山路290號,秀水鄉公所二樓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4彰化縣秀水鄉安東村中山路290號,電子投標至web.pcc.gov.tw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登記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2.具有履約能力之技術顧問公司。
3.具有履約能力之公司、行號。
附加說明
壹、參加投標廠商應附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1.依法登記開業不動產估價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1)執業執照(開業證明)。
(2)公會會員證。
(3)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4)納稅證明。
2.具有履約能力技術顧問公司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公會會員證。
(3)執業執照(開業證明)。
(4)登記證明文件。
(5)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6)納稅證明。
3.具有履約能力公司、行號
(1)登記證明文件。
(2)公會會員證。
(3)執業執照(開業證明)。
(4)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5)納稅證明。
貳、開標時如有報價相同進行減價之情形,由參加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需附委託證明書)填寫,如未到場者,視為放棄減價之權利。
參、對招標文件有疑議、異議時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及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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