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06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7段495號
電子郵件信箱
k006@mail.fusin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7年3月31日前以決標積點單價增購本案相關項目,並以新臺幣50萬元額度為上限,依原契約單價及原契約條件,續約核算付款,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預算如已用罊,不足預算部分俟機關辦理相關程序後,始以續行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06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7段49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5/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6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7段495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20日止或契約金額累計達預算總價
廠商資格摘要
1. 政府合格立案載有相關營業項目之廠商。
2.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3.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者,請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 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4.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5. 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須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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