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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2樓行政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2樓行政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1)執業執照(開業證明)、(2)公會會員證、(3)建築師證書(4)納稅證明。
2.環境、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1)執業執照(開業證明)、(2)公會會員證、(3) 技師證書(4)納稅證明。
3.(環境、土木、結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登記證、(3)公會會員證(4)納稅證明。
4.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法人;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本採購招標文件未經改變者,流廢標以後之招標,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10 日曆天內將契約完成廠商用印送達招標機關辦理訂約程序。
4.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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