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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郵購或洽購文件費用為新台幣300元整(概不退還)
開標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1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期程長達一年以上,為避免履約無法如期,影響工程。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依各分項工期內完成,至工程驗收合格取得使用執照
廠商資格摘要
六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具履約能力及與本案規劃設計有關者: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建築師事務所。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執業執照。
b.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c.納稅證明。
3. 切結書。
4.服務建議書。
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
附加說明
八十二、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1.本案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本案開標時間)辦理者,視同放棄。
3.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4.本採購招標文件未經改變者,流廢標以後之招標,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5.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投標廠商資格符合者,方進入評選,評選時間另為通知,評選地點:彰化縣溪湖鎮青雅路58號1樓(溪湖鎮公所)。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詳如修正對照表***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地址: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電話:04-8852121、傳真:04-881310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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