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73@ems.chihu.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郵購或洽購文件費用為新台幣300元整(概不退還)
開標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1樓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2/2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
履約期限
機關得於111年12月 31日前派工,廠商依派工指定工期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六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政府登記有案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綜合營造業以上者,並持有下列證件者(證件影本需清晰可辨識):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詳投標須知六十四。
附加說明
八十二、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1.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本案開標時間)辦理者,視同放棄。
2. 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3. 本採購招標文件未經改變者,流廢標以後之招標,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4. 本工程廢方運棄包含合法棄土場進廠之相關費用,乙方應自行覓妥合法棄土場於開工前報甲方核備。
5.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報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劃書,並經甲方審核後,始得施工。
6. 承包商於辦理工程款計價前,應檢附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
7. 承商購買回收料折價部分(如: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剩餘價值等),以驗收合格後,機關製據後三日內繳納公庫,不得因決標價所作之比例調整而變動。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地址: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電話:04-8852121、傳真:04-881310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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