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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郵購或洽購文件費用為新台幣300元整(概不退還)
開標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3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7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與本採購標的有關之廠商基本資格文件
(一)廠商資格:
政府登記有案之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者、丙級電氣承裝業者。(詳如投標須知)
1.有效期內乙級以上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2.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工地負責人:須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並提供佐證資料
者。
特定資格文件:
(二)傳統匠師(泥作、大木作、小木作、瓦作、彩繪及泥塑剪黏類匠師)應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之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2)曾參與古蹟修復工作,並載錄於工作報告書中者。
(3)領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各該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
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之結業證書者。
(4)曾參與近代建築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工作,並載於工作報告書之匠師。
(5)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6)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三)上列擬聘用人員簡歷表(含項目、姓名、照片、身分證字號、本人簽名及蓋章與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八十一、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非負責人本人出席,應攜帶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二)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三)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請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契約金額在50萬以下者,得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
(四)本採購招標文件內容未經改變者,其流(廢)標以後之下一次招標,依下列原則辦理:
1.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2.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者,視為以該投標文件參加開標。
3.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且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另行投標者,以後者參加開標。
(五)預算金額新臺幣1,000萬以上之工程採購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得標廠商應依本招標文件所附空白標單格式於決標日起15日內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xml檔案格式)至本所。
(六)投標廠商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本所得允許投標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或屬已以人工付費領標。投標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投標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若本案決標予該廠商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廠商於訂約期限前繳交「電子領標繳費憑據」,惟其「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之序號,未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其他廠商所繳憑據之序號重複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惟經查證屬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者,則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廠商未於訂約期限前繳交者,處該廠商領標「招標文件費」10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其它附加說明:
1.開標日、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開標、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ㄧ辦公日之同ㄧ開標、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未盡事宜請依本所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辦理。
3.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以無記名方式向本所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洽購。本採購提供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郵購者請在信封內書明欲購標的名稱,附回郵大信封及郵資柒拾元,於領標期限內寄至溪湖鎮青雅路58號「溪湖鎮公所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收。
4.投標方式採通訊投標或親自送達,須於截標前寄達或親自送達本所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
5.郵寄發還押標金者(請廠商自備貼滿足額郵資之雙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地址)。
6.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另依採購法第28條所訂招標期限標準,等標期至少應有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惟因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按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得縮短等標期5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地址: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電話:04-8852121、傳真:04-881310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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