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13@ems.chihu.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郵購或洽購文件費用為新台幣300元整(概不退還)
開標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1樓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4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本案於施工前須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完工後亦須依同辦法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及消防審查合格證明;因此,須經政府合法登記,依法得辦理室內裝修許可及合格證明之廠商(詳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政府登記合格有案之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或「室內裝修業」且具有承攬本案能力之公司或行號,且未受政府機關停權處分者。
(二) 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會員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最近一期,不及提出最近一期,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或無欠稅證明)」
*詳投標須知64條。
附加說明
八十五、 其他須知: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三)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四)流標以後之下一次招標,依下列原則辦理:
1.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2.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者,視為以該投標文件參加開標。
3.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且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另行投標者
,以後者參加開標。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將契約完成廠商用印送達招標機關辦理訂約程序。
(六)本案經費係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貸,故得標廠商需於106年7月28日前申報開工始得辦理後續借貸及付款事宜。
其它附加說明:
1.開標日、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開標、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ㄧ辦公日之同ㄧ開標、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2.未盡事宜請依本所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辦理。
3.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以無記名方式向本所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洽購。本採購提供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郵購者請在信封內書明欲購標的名稱,附回郵大信封及郵資柒拾元,於領標期限內寄至溪湖鎮青雅路58號「溪湖鎮公所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收。
4.投標方式採通訊投標或親自送達,須於截標前寄達或親自送達本所2樓行政室發包中心,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
5.郵寄發還押標金者(請廠商自備貼滿足額郵資之雙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地址)。
6.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溪湖鎮公所(地址:彰化縣溪湖鎮湖東里青雅路58號、電話:04-8852121、傳真:04-881310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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