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tyagl1845@chepb.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科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體育館2樓第二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防止廠商未能如期履約及過程中有缺失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行政科或電子投標至http://web.pcc.gov.tw。
履約期限
自114年1月1日起或決標次日起(以後到者為準)至114年12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依法登記合格設立之公司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非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無需提供公會會員證),其營業項目含下列其一之廠商:
1、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3、J101050環境檢測服務業
其他:附加說明
(一)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具公司登記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團體之證明。非屬工業團體法第13條第1項及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廠商,免附證明。
(1)採購標單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本次招標公告之領標證明。
(4)委託代理授權書(若有授權代表可於當場提出)。
(5)服務建議書乙式10份。
(6)投標標價清單。
(7)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檢附。
(8)合作同意書:(投標時如有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者,請詳填此同意書,填妥後並請置於投標文件中)
(二)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三)六、本採購預算金額尚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本機關為提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俟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行決標。倘年度預算所須經費未能完成預算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箱:ethics@email.chcg.gov.tw。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115655#901、電子郵件信箱:a550010@chepb.gov.tw。
(五)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六)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地址: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電話:04-7115655#225、傳真:04-711536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