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swang@chepb.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預計擴充金額:每一子計畫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若無追加預算時每一子計畫以標餘款為擴充金額上限。
(二)擴充項目:保留依原決標之工作項目及單價擴充採購。
(三)擴充期間上限:機關指定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科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體育館2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行政科採購(500彰化市健興路1號體育館2樓)或電子投標至web.pcc.gov.tw。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29個月止,餘詳契約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得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公司行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技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類: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外國廠商請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認許之相關文件)
(2)納稅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類: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外國廠商請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認許之相關文件)
(2)納稅證明
(3)公會會員證(有效年度。外國廠商免附)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技師事務所類:
(1)執業執照
(2)納稅證明
(3)公會會員證(有效年度)
(二)其他應檢附文件
1、招標投標文件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領標證明:廠商之投標封未附上該標案之領標證明者,本局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屆期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為不合格。
4、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
5、委託代理授權書(有授權代理者,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6、服務建議書1式15份,撰寫格式詳見附件:「彰化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溝廖圳等灌區-調查及改善(甲、乙、丙、丁)」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規範暨評選須知。
(三)附註:
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本項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五)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 (0800)000-108;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115655#901、電子郵件信箱:a550010@chepb.gov.tw。
(六)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截止投標期限、截止收件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者亦同。
(七)第1次修正招標文件如下
1.修正招標規範:
(1)附表3-1、已細密調查列管農地清單及污染改善工法建議 (p.18~p.22)
(2)附表3-2、尚未細密調查列管農地清單及污染改善工法建議 (p.23~p.31)
2.修正招標規範附表及試算表:
(1)分頁一:附表3-1、已細密調查列管農地清單及污染改善工法建議
(2)分頁二:附表3-2、尚未細密調查列管農地清單及污染改善工法建議
(八)本次修正招標文件如下
修正招標規範附表及試算表:分頁三、分頁四、分頁五、分頁六…等4個分頁之「(八)管理費及營業稅」對應之儲存格E29內,計算公式應需涵蓋「(17)期末報告製作」所對應儲存格F26之數值,原文件公式設定有缺漏,儲存格E29公式修正為:
=SUM(F6,F9,F12,F15,F20,F23,F24,F25,F26,F27,F28)*(1.08*1.05-1)
(九)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地址:彰化市健興路1號2樓,電話(04)7115655分機307,傳真(04)712460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彰化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溝廖圳等灌區-調查及改善(甲)
品項名稱_2
彰化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溝廖圳等灌區-調查及改善(乙)
品項名稱_3
彰化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溝廖圳等灌區-調查及改善(丙)
品項名稱_4
彰化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溝廖圳等灌區-調查及改善(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