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iggdfd5@chep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行政科採購(500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體育館2樓)或電子投標至http://web.pcc.gov.tw
履約期限
106年6月10日起或決標次日起(後到為主)12 個月內履約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得從事環保服務業(J1)、專業營造業(E103)、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或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公司、國內各大專院校、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組織及團體類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服務之環工技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類: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類: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國內各大專院校:
(1)參與投標文件(公函)
(2)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公立學校免,私立學校請檢附法人登記證影本)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組織及團體類: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
5.技師事務所類:
(1)執業執照
(2)納稅證明
二、其他應檢附文件:
1.招標投標文件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領標證明: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4.委託代理授權書(有授權代理者,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5.服務建議書乙式15份。
6.切結書。
7.標價清單。
三、附註:
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四、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服務專線: (0800)000-108;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115655#901、電子郵件信箱:a550010@chepb.gov.tw。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截止投標期限、截止收件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應故停止辦公者亦同。
六、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地址:彰化市健興路1號2樓,電話:04-7115655-323,傳真:04-712460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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