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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cclin@mail.bocach.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70萬元整(優良廠商於公告獎勵期間減收押標金總額之50%,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以供查驗。)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9/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或電子投標至https://web.pcc.gov.tw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基本資格:政府登記有案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者。(惟施工說明書訂定廠商資格與投標須知訂定廠商資格不一致者,以投標須知為準)
2、特定資格:
(1)工地負責人:
a.具有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請檢附實務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2)傳統匠師(泥作匠師、木作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a.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3)上列擬聘用人員簡歷表(含項目、姓名、照片、身分證字號、本人簽名及蓋章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
(二)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四。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thics@mail.bocach.gov.tw;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彰化市卦山路3號、電話:729-2201分機2413。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有效期內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2、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繳交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含押標金單據)。
5、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
6、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7、切結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8、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無則免附)。
9、領標證明。
10、標單。
11、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五、本案前於111年3月15日刊登第1次無法決標公告,第1次招標公告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因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辦理不予開標決標。經補充假設工程圖面說明及預算表單項目,續行第2次及以後招標公告。
六、投標廠商應提出本案當次招標公告之領標證明,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領標證明規定餘詳投標須知67點。)
七、旨案配合本局防疫措施,視開標當日實際情況調整開標地點(如本局1樓、武德殿 500017彰化縣彰化市公園路一段45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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