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genfeng@mail.bocach.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現金(不列印紙本,僅提供光碟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
2.公司、行號。
3.社團、財團法人、協會。
4.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術機構。
(二)應檢附文件:
1.依組織類別擇一檢附
(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開業證書影本、建築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技師事務所:技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執業執照影本、技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2)公司、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社團、財團法人、協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立案之證明文件。
(4)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術機構:
公立大專院校等: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私立大專院校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依法不須繳稅者得免附)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服務建議書(含廠商報價單價分析表、工作同意書)一式10份(另參選廠商組織編制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簡歷、專長及相關工作業績、資格證明文件,置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內,作為評選之依據)。
5.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6.領標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thics@mail.bocach.gov.tw;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23。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本採購之勞務委任主持人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開業建築師資格、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經驗達二件以上。
2.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開業建築師: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成果報告書、驗收紀錄、結案證明)二件以上。
2、相關執行技師: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成果報告書、驗收紀錄、結案證明)二件以上。
3、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2)公、私立大專院校頒給之有效期間任教聘書。
(3)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成果報告書、驗收紀錄、結案證明)二件以上。
4、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主持人列冊者,應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主持人名冊;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主持人名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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