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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履約期間為增購期限,以預算金額為增購金額上限,以決標品項、條件、金額為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組織,具有本案委辦工作執行能力及經驗,並備有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組織類別擇一檢附)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團體:合法登記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及章程影本;倘屬財團或社團法人之團體,應併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納稅之證明:
(1)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以上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表演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1760。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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