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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115年12月31日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計算方式及折扣率)核算付款,保留增購預算金額40%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778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建築師證書)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已上傳契約書第2條第二點第(三)項略以:工程預算金額:本工程總預算經費約新臺幣4,762萬3,682元.....工程建造費用概估約新臺幣3,980萬995元,契約書登載金額正確,惟本案招標及投標文件:原上傳版本工程建造費用概估約新臺幣4,762萬3,682元(金額誤植),已更正為正確金額新臺幣3,980萬995元後,重新上傳。
2.本案整建計畫書:原上傳版本第六點第(六)項:興建經費總計4,200萬元整(金額誤植),已更正為正確金額新臺幣4,762萬3,682元後,重新上傳。
3.本案整建計畫書有關第六點需求經費,原上傳版本列舉直接工程費(含建築、水電、景觀、勞工安全及設備管理費等)、間接工程費(含營造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外水外電申請費等)及公共藝術設置費等概算金額。為避免廠商誤解僅限列舉費用,由廠商就實際現狀,本於專業於原總經費4,762萬3,682元內,規劃相關工程費用;刪除原上傳版本列舉費用後,重新上網公告。
4.本案整建計畫書第四點第(六)項原上傳版本:地上物處理:目前原有辦公廳舍等地上物擬俟整建預算編列並取得得標廠商後,即可依程序辦理報廢拆除,不致影響工程執行。考量本項規定易使廠商混淆本案並未包含拆除費用,本次刪除本項規定後,重新上網公告(重申本案應包含拆除費用,併予敘明)。
以上共計重新上傳:招標及投標文件及整建計畫書共2份。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