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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於113年3月31日前依決標單價洽得標廠商辦理增購權利,增購金額上限為預算金額30% (新臺幣1,05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778號(本局4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778號(本局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2年1月1日(或簽約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領標證明:投標廠商應提出本案當次招標公告之領標憑證,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領標證明未附於投標文件內者,本局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屆期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為不合格。
附加說明
1、規格請洽本局保安科李先生 04-7619622。
2、 為確保本案維修使用設備品質,避免影像效果與治安監控需求、規格有所差異,投標廠商應於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日前,至本縣轄內二林鎮斗苑路段(所需電源、相關軟、硬體設備、安全維護及保險等,均由投標廠商自備),實施全天候實際操作攝錄影像作業,並於投標時需一併提出(如規格功能需求說明書P2-P4),做為投標資格確認審驗事項之一,投標時廠商除需操作展示說明供審驗外,亦須提供本案設備規格之產品文件,審驗結果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價格標之比價。所需設備及軟體均與規格相同,由廠商提供之,不符本局要求效果與目的者,視同投標規格不符,且架設測試時需依據本採購規範為主。(餘詳如規格功能需求說明書)
3、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需提出本案主要項目設備投標規格文件,由本局於開標階段審查(附件4)廠商所提供之投標規格是否本案需求相符,主要項目設備詳如規格功能需求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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