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0000234@changtax.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一八七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3樓行政科(事務股)繳費再領取文件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代為保管款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0/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一八七號(1樓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詳投標須知第54點)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營造業者。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不得參加投標。
二、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54點)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或所得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外,依其他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不得作為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之切結書1。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廠商應納之印花稅稅額達500元以上者,請向本局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或超商(3萬元以下)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四、申請發還押標金者,請洽本局行政科(事務股)辦理。申請發還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或其他擔保者,請洽本局履約單位辦理。
五、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視為不合格標。
六、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七、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投標文件。
八、廠商於開標日前,應隨時注意政府電子採購網,有關本案有無相關變更補充事宜,配合更換之,如開標時發現有不符時,視同不合格。
九、第2次及以後之招標:
(一)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二)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者,視為以該投標文件參加開標。
十、前一次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且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另行投標者以後者參加開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行政科)電話:04-7239131傳真:04-727669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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