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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屆滿,若接續年度契約未及辦理,得依決標金額續約至機關接續年度契約簽訂為止(以2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一八七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3樓行政科(事務股)繳費再領取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一八七號(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1月1日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依法可提供清潔維護等相關技術服務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
2.廠商於投標截止收件期限日仍屬政府採購法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項或分包廠商,不得參加投標。
(二)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可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
(1)法人團體免提納稅證明。
(2)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甲、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乙、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丙、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影本。
3.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4.如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另需檢附相關證明:立案證書或委託契約書及稅籍登記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請依通知期限提出說明,未於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視為不合格標。
(三)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四)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投標文件。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六)評審作業相關事宜,請參閱本案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七)本採購招標文件未經改變者,流廢標以後之招標,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八)廠商於開標日前,應隨時注意政府電子採購網有關本案有無相關變更補充事宜,配合更換之,如開標時發現有不符時,視同不合格。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彰化市中山路2段187號電話04-7239131分機312傳真04-727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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