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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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
3.76.45.3.6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3個月前,機關得通知廠商增購「112年度苗栗縣垃圾焚化廠底渣委託處理計畫」,擴充採購之年限為1年,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4,000萬元整,契約價金依契約第三條規定計算辦理,另擴充採購之履約項目有增減變更者,雙方另行議價(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7樓(發包科)
開標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7樓(發包科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做為決標對象或不得參與投標之廠商,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A.曾經完成焚化廠底渣再利用驗收證明文件。
B.曾經或目前有承攬焚化廠底渣再利用契約文件。
C.工廠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底渣篩分、破碎或篩選等設備購買、設置、運轉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具有該項設備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A.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應包含「焚化爐底渣」(廢棄物代碼D-1103)。
B.投標截止日之前每月餘裕處理量2,500公噸以上,足以承攬本計畫工作數量之說明切結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或於本府發包科親自領購或郵購,郵購請附足回郵並自行估算寄達時間 。
其他
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佈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餘詳投標須知。
「其他檢舉電話」
本府政風室:檢舉電話037-356639,傳真037-559980,地址: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本案以單價決標,單價預算金額為每公噸新台幣2,0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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