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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保留本案原採購項目,數量組合之選擇 ,金額為新臺幣160萬減去決標金額剩餘款並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本案另保留109年度得以本契約相同條件辦理續約增購之權利,金額為新臺幣160萬元整,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如為廠商需檢附:
1、廠商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不採用營利事業登記証)。凡符合
登記設立,具備合格証件,非為拒絕往來廠商(詳政府採購法
103條規定)
2、最近1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1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涉及有效期者,開標日應在有效期內)。
(二)如為醫院需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院開業執照(應為地區級以
上(含)醫院)。
(三)如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或以上院校需檢附: 政府依法核可設立之
證明文件。
(四)以上投標廠商均需檢附行政院衛生署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
認可証明。
(五)詳請參閱招標文件6(資格審查表)上述事項。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或於本府行政處發包科親自領購或郵購,郵購請附足回郵並自行估算寄達時間
其他
1.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佈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餘詳投標須知。2.本案有提供電子領標,得縮短等標期.
符合優良廠商應予減收金額者,需檢附有效期間內複評單位頒發之獎狀或證明文件(影印本)。
廠商須配合進入融資平台,有關融資平台相關申辦流程及費用負擔等資訊,請至苗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財政處/公佈欄/公告資訊查詢;如不進入融資平台則需視苗栗縣政府縣庫資金狀況撥付,於付款前不生苗栗縣政府遲延問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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