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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竹南鎮公義路89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與本案相關之合法業者)。
2.最近壹期之納稅(免稅)證明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其他應附文件:具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廠商資格審查表、押標金新台幣40,000元、服務企劃書1式6份、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領標者應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免付)、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二) 基本資格:
1.最近一年內未受主管機關停權或懲戒者(以公共工程委員會登錄為準)
2.非採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三條及其它條款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資格審查:
1.投標廠商應備齊相關文件放入標封內,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
2.廠商應繳交服務建議書6份,服務建議書內容應依評選項目逐一呈現。
(1)封面:應書明採購案號名稱、廠商名稱及負責人。
(2)規格:服務企劃書,紙張大小以A4規格(直式橫書編排)、採雙面印刷為原則,並編列頁碼。其頁數至多不得逾50頁(不含封面、封底、目錄、隔頁紙)。
評選作業:
1.投標廠商做服務企劃書之說明(含簡報、詢答)。
2.評選會議,就評分表內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或權重,確定評選結果,並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依招標文件規定評定最有利標。
3.評選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預定評選時間:106年3月9日14時3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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