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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於契約期滿後,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230 元;現場領標300元(郵購者請自備回郵信封及預估郵遞時間;匯票抬頭請開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摘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需具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代碼:E103101)或廢(污)水處理業(代碼:J101060)。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甲級廢(污)水專責人員資格證明(含受聘證明文件及專責人員證書影本)。
2.具備乙級(含)以上電匠資格人員(符合本項資格之人員直接受聘於投標公司或由投標公司和具備此項資格之人員簽定相關合作協定皆可,投標時必須出示其受聘證明文件及證書或合作協議書及證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1.工作地點:苗栗縣頭份區域性一般廢棄物處理場污水處理廠。
2.工作範圍:滲出水處理廠有關設備之操作維護管理、廠區之清潔及安全維護。
3.工作時間:每日十小時運轉、操作﹝早上八時至下午六時﹞。
4.服務建議書請提供1式6份。
5.投標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親自出席開標及加減價或議價時,請檢附委託代理授權書,請投入投標專用標封或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6.截、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機關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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