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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廠商於履約期間內委託服務成效良好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條件續約一年,並以議價方式辦理,續約以一次為限,且續約廠商需於履約期限屆滿之二個月前提出續約申請,否則視為棄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230 元;現場領標300元(郵購者請自備回郵信封及預估郵遞時間;匯票抬頭請開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抽水站為重要防災設施,為確保廠商履約品質,爰收履約保證金。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1月1日(或自機關通知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屬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具備「機械安裝業」或「機械設備製造業」或「其他機械製造業」或「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或「電器承裝業」或「廢(污)水處理業」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或得以從事廢(污)水處理之業務者」之合法廠商。
附加說明
1.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除服務建議書1式8份外,餘1式1份。
3.投標廠商負責人如無法親自出席開標或議價時,請檢附委託代理授權書,請投入投標專用標封或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4.截、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機關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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