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54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新店11鄰130-2號
電子郵件信箱
neko23@ems.miaol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4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新店11鄰130-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點、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 廠商基本資格:廠商應同時具備丙等以上營造業、甲等以上自來水管承裝業及甲等以上電器承裝業,允許異業共同投標,但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1)依法立案且合法納稅之甲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依法立案且合法納稅之甲等(含)以上電器承裝業電器承裝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丙等營造業(含)以上營造業登記證(請檢附承覽工程手冊(全冊影印)、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無採購法第103條之情形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電子領標憑據
3.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4.採購標單及切結書(正本)
5.廠商資格文件
(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 承攬工程手冊 (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電器承裝業:甲等
a.有效期限內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b.有效期限內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
a.有效期限內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b.有效期限內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6.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7.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單獨投標者免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