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54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新店11鄰130-2號
電子郵件信箱
leo331@ems.miaol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825,501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4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新店11鄰130-2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依投標須知第六十五點、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 廠商基本資格:1.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1) 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2) 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 。(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2. 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1)單獨投標 A.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B.甲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2)共同投標: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3)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洽辦機關同意者為限。(二) 應附具之文件: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五點及附加說明。
2.無採購法第103條之情形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開標後審查廠商資格文件,符合資格之廠商移由評選委員會進行服務建議書評選作業,廠商須至現場簡報,本所備有投影設備,廠商須自備筆電;評選時間及地點:開標後另行通知。
二.【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2.電子領標憑據
3.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4.採購標單及切結書(正本)
5.廠商資格文件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等(含以上)
a. 承攬工程手冊 (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E601010電器承裝業:乙級(含以上)
a.有效期限內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b.有效期限內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
a.有效期限內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b.有效期限內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6.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7.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8.服務建議書
9.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單獨投標者免附)
10.合作同意書(正本) (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之基本資格者,應檢附所取代資格之合作同意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