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54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新店11鄰130-2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4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新店9鄰98號(本所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凡經政府合法登記營業項目具有以下之一者汽車批發業、汽車零售業、汽車及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或其他行業別得以承作本採購標的之業者。
2.無採購法第103條之情形者。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如以現金繳納請參閱投標須知37點,餘請參閱投標須知第48點之規定)
(2)投標廠商資格及相關文件審查表(正本)。
(3)登記成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中類代碼…) (影本)(如公司執照、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營業項目應載有本標案標的相關之承作)【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影本)。
(4)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估價單。(正本)
(6)切結書。(正本)
(7)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8)授權書1份(有派員出席開標且負責人未到現場時提出,正本)
(9)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正本)
(10)標單。(正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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