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lv171@tonglu.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641苗栗縣銅鑼鄉銅鑼村新興路78號號銅鑼鄉公所行政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300元,於本所行政室親自領取或郵購請附足回郵信封並自行估算送達時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641苗栗縣銅鑼鄉(村)新興路78號 銅鑼鄉公所收發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內竣工
附加說明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於98年4月12日廢止,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僅適用於植栽工程驗收合格後給付全部植栽價金之情形),依植栽養護規範所定合格標準發還。
(1)廠商應於驗收合格日起,每3個月檢送養護照片至機關備查,養護次數共4次(依本案單價分析表備註所示),為期1年,每次本所審查養護照片或至現場勘查不合格,則養護期應自合格日起重新計算(例:6月1日驗收合格,若9月檢送第一期養護照片本所審查不合格,廠商10月1日改善完成經本所確認後,應於10月1日開始計算第二期養護期)。
(2)養護期間內,若經本所現場勘查或民眾陳情未達生長良好,得隨時發文要求廠商限期改善,並提送改善照片至本所備查,若無依指示至現場改善,本所得代為僱工完成,所需人力、材料、機具由植栽養護保證金扣除,扣除金額以植栽養護保證金1/10為基準,若低於植栽養護保證金1/10,扣除植栽養護保證金1/10,若高於植栽養護保證金1/10,扣除金額以實際金額扣除,上述(1)若未依規定辦理,植栽養護保證金扣除標準亦同。
(3)養護期間期滿,廠商應發文要求退植栽養護保證金,並會同監造單位及業主單位現場確認植栽生長良好,且本案新植之喬木、灌木、草皮保活率需達100%,移植之喬木保活率需達90%,若保活率未達標準,可限期改善一次,未改善完成扣除植栽養護保證金之1/4(四次基本養護最後一期金額全數扣除)。
(4)本案結算付款時,須扣除契約項次壹、一、20~21及壹、二、7~10 之養護工作費3倍做為本案植栽養護保證金。
■其他:廠商須負不可抗力責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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