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69苗栗縣卓蘭鎮中山路127號(施工中)【臨時辦公處:卓蘭獅子館(中正路十一之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
taushan33@ems.miaol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卓蘭獅子館)會議室(若遇特殊狀況本所得更換開標地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001苗栗縣卓蘭鎮中山路127號(施工中)【臨時辦公處:卓蘭獅子館(中正路十一之一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設計部分:乙方應於決標翌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設計工作。2.監造部分: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餘詳契約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議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餘詳投標須知【檢驗上傳標案:本所nas2/Public/財政暨行政課/電子領標儲存區1,需求單位自行檢視】。
貳.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及15條規定,採序位法,價格合理性納入評分,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如以評分定序位,而評分平均70分不及格),未達合格標準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對於同分之處理,先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略述要旨: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減價,再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開標當日辦理資格審查(隨投標文件附企劃書乙式6份)。評審另行通知。評審結果序位第一,且經評審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議價。
評審小組委員名單:高嘉陽(召集人)、李炳勳(副召集人)、陳俞宇、熊小惠、陳瑞旺、黃乾坤(備取)、顏英惠(備取)。
參.1.建築師事務所或2.技師事務所(須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科別限結構工程、土木工程)或3.工程技術顧問業(公司)(營業項目代碼:所載明事(I101061);須具備1名以上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技師);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餘詳投標須知。
投標須知三十七、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投標須知四十三、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投標須知五十五、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取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契約:
第二條:
二、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 詳如本契約第2條附件1所載明事項。
(二) 依契約附件「需求說明書」設計。
第三條:
二、計價方式: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本案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500萬以下部分)
1.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10.5%*折扣率100%…
服務項目屬技服辦法附表所載不包括者,非屬上表計費範圍,其服務費用依下表計算,□採固定費用給付□決標前另行議定:…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占56%,監造占44%(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第五條:
■一、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給付(乙方完成履約事項及工程全部驗收完成後,一次付款)
五、薪資指數調整(無者免填):
(三)乙方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薪資指數調整條款之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薪資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乙方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薪資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不依薪資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甲方亦不依薪資指數扣減其薪資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薪資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十七、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乙方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證明文件後,甲方應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屬驗收付款者,於驗收合格後,甲方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第2條附件2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
□(一)規劃:
□10.生態環境調查、研擬友善環境措施,提出合宜之工程配置方案,甲方應另計其費用
□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辦理
■(二)設計:(□落實環境友善措施規劃作業成果於工程設計中,甲方應另計其費用。)。
■2.細部設計:
(5)施工計畫(含選定工法與具體施工步驟之說明;□及生態保育措施(甲方應另計與生態保育措施內容有關之費用))及交通維持計畫之擬定。
■3.代辦申請構造物興建許可水、電、空調、消防或電信之工程設計圖說資料送審。
■(三)監造
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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