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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投標須知六十二、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為本計畫標餘款,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整。(保留後續擴充條件者,須由招標機關於招標公告一併載明;未於招標公告載明者,本款不適用)(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規定,……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卓蘭獅子館)會議室(若遇特殊狀況本所得更換開標地點)。
押標金額度
投標須知三十二、押標金金額:■(1)一定金額:新臺幣75,000元整,得標後押標金得轉作履約保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5%為原則)。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夠如實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001苗栗縣卓蘭鎮中山路127號【臨時辦公處:卓蘭獅子館(中正路十一之一號)】。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112年12月31日竣工,餘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土木包工業或各等綜合營造業、2.綠化服務業、3.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4.廢棄物清除業、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清理業、其他環境衛生、污染防治服務業或5.其他全國合格之廠商(如道路之清潔服務)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含原住民廠商)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附加說明
壹.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議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貳.投標須知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NT$250,000元整(以不逾預算金額之10 %為原則);□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以不逾契約金額之10 %為原則)。
投標須知四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次日起10日內繳納。
投標須知四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1)一定金額: 元整(以不逾預算金額之3 %為原則)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結算總價2 %(以不逾契約金額之3 %為原則)。
投標須知四十六、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投標須知四十七、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投標須知七十五、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契約第五條規定: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2.分期付款:
(1)契約分期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各期之付款條件:分三次施作,於每次驗收合格後請款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3.驗收後付款:本案分三次施作,於每次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
■成本或費用證明。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契約約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竣工成果報告書4份。
(十五)機關發現廠商未依契約約定給付派駐勞工薪資時,得依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辦理。
(十六)加班費:得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機關支付加班費。
□廠商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遣勞工,因非可歸責廠商之因素,機關要求加班(延長工作時間)者,機關另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支付其加班費用。
契約第十二條 驗收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3.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4.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1)、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2)、依廠商每次提報工作計畫內訂定之進度分區段執行完成後,檢附前中後照面,本所於七日內派員辦理現場抽驗(廠商請務必自行注意除草後之時效,避免現場抽驗時發生除草後高度過高等爭議,若不符合規定,請廠商依本所規定期間內改善再予辦理覆驗)。
(3)、本案分次施作請於每一次全程竣工後提送施工資料辦理書面驗收,並於每次履約期限內全部竣工後以實作數量辦理請款。
(4)、請款金額達招標契約金額即停止計畫內工作。
參.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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