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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投標須知六十二、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其履約情形良好,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後續擴充1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卓蘭鎮獅子館)會議室(若遇特殊狀況本所得更換開標地點)。
押標金額度
投標須知三十二、押標金金額:■(1)一定金額:新臺幣28,500元整,得標後押標金得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5%為原則)。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投標廠商能夠如實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能夠如實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001苗栗縣卓蘭鎮中山路127號【臨時辦公處:卓蘭獅子館(中正路十一之一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以維修查報單日期為準),餘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壹.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議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貳.投標須知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額度:█一定金額(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應為一定金額):新臺幣76,000元整(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金額 之10 %為原則)。
投標須知四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次日起10日內繳納。
投標須知四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2)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以每期結算金額之(1)燈桿、燈具、燈具連接桿及本所施作LED燈具等項合計數(2)LED電源供應器合計數(3)燈泡、燈泡接頭、開關、漏電器、安定器及桿內電源線等項合計數分別計算保固期】3 %(以不逾契約金額之3 %為原則)(詳如:四十六條規定)。
投標須知四十六、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不適用)(若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
1.非結構物之燈泡、燈泡接頭、開關、漏電器、安定器及桿內電源線由廠商保固3個月,其餘燈桿、燈具、燈具連接桿及本所施作LED燈具保固3年。LED燈電源供應器保固1年。保固期限內如有損壞由廠商自行吸收。保固期限內若有重複請款時,罰該筆重複申請之款項金額的2倍(配合縣府辦理水銀路燈落日專案之LED燈具除外)(詳如契約補充規定)。
投標須知七十五、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1.非結構物之燈泡、燈泡接頭、開關、漏電器、安定器及桿內電源線由廠商保固3個月,其餘燈桿、燈具、燈具連接桿及本所施作LED燈具保固3年。LED燈電源供應器保固1年。保固期限內如有損壞由廠商自行吸收。保固期內若有重複請款時,罰該筆重複申請之款項金額的2倍(配合縣府)辦理水銀路燈落日專案之LED燈具除外)(詳如契約補充規定)。
契約第五條: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3.查驗後付款:(詳如補充說明規定)於查驗合格後,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及當期違約金後付款,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當期款項一次無息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每月請款1次(保固金得由支付廠商之價金中扣除)。
5.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50%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以上者。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含電話、line、簡訊、Email、傳真等通訊軟體)或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三)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本機關與廠商約定如下:廠商報價如高於本機關所提供之參考預算單價10%以內,得依廠商報價調整,如高於10%以上,須提供佐證資料供本機關評估合理性;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契約第十二條
(二)驗收程序:
█3.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4.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段查驗,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得依公用路燈損壞修復通報書完工進度分12次(月)驗收。
契約第十三條
(一) 一般維修案件,廠商應於接受本所書面通知(含電話、Line、E-mail、簡訊傳真等通訊軟體)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完成維修;路燈傾斜倒塌、更換燈桿及地下管線損壞與路燈遷移、路燈控制箱更換等等非一般性、經常性維修案件,廠商於接受本所書面通知之次日起20日曆天內完成維修(緊急事故或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接獲通知應立即處理,如因廠商未確實履約而致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概由廠商自行負責),如無正當理由而逾期修繕,每盞逾期一日扣款新臺幣50元整,並以當月盞數及日期之扣罰方式辦理,逾期違約金額總計,以當次(月)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詳如補充說明)。
參.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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