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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ushan33@juolan.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卓蘭獅子館)會議室(若遇特殊狀況本所得更換開標地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001苗栗縣卓蘭鎮中山路127號【臨時辦公處:卓蘭獅子館(中正路十一之一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2年01月0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須具備下列營業項目之一:庭園景觀
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園藝服務業(A102080)、土木包工業
(E102011)、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其他環境衛生及汙染
防治服務業(J101990)、人力派遣業(IZ12010)、廢棄物清除業
(J101030),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其餘詳投標須知六十。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議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貳.投標須知三十七、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投標須知四十三、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契約第五條規定: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3 驗收後付款:本案得就先行使用部分辦理 分批或 部分驗收,除定期項目 如 除草、環境清潔 分 6 期驗收外 不定期項目廠商須配合本所依實際情通知派工後履約,並於期限內 詳見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 完工後辦理驗收請款事宜,關於驗收詳細說明如下:
(1 )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 書面資料經本所驗收合格後 10 工作天內 按該部分或批次之施作項目支付該部分之契約價金。
(2)上述廠商提出請款書面資料應具備下列文件:
A. 完工報告書。
B 施 工 地點前、中、後照片 拍攝角度須同位置 及角度 。
C. 實作結算明細、領據 。
D 保險單 正本 第 1 次請款 須 檢附
3 本案採取 「 書面驗收 」 方式驗收,但必要時機關得 依本契約第九條 三 相關規定辦理 定期或不定期 查驗 ;本案部分驗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規定 。
參.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及15條規定,採序位法,價格合理性納入評分,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如以評分定序位,而評分平均70分不及格),未達合格標準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對於同分之處理,先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略述要旨: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減價,再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開標當日辦理資格審查(隨投標文件附企劃書6份)。評審另行通知。評審結果序位第一,且經評審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議價。
1110D0002850鎮長批示如擬免成立工作小組;評審小組:李炳勳(召集人)、陳易珊(副召集人)、陳俞宇、顏英惠、黃翔、黃乾坤(備取)、熊小惠(備取)。
肆.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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