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519001 已決標公告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行政大樓配合多元目標使用規劃拆除重建統包工程公共藝術設置委託專業服務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決標日:111/05/2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雙宏知識國際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50,000
原始預算
$ 150,000
底價金額
$ 15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機關代碼 3.76.45.57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9 - 其他商業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技士林啓銘
聯絡電話 (04)25892101#122
機關代碼 3.76.45.57
單位名稱 建設課
機關地址 369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聯絡人 技士林啓銘
聯絡電話 (04)25892101#122
傳真號碼 (04)25896927
電子郵件信箱 M9405216@juolan.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1 內政部
補助金額 15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05/27
原公告日 111/05/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25元
文件代收費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6/01 12:00
開標時間 111/06/01 14:00
開標地點 本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00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設置完成驗收結算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壹.1.營業項目為「會議及展覽服務業或藝文服務業」登記代碼「JB01010或J601010」之公司或行號;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其餘詳投標須知。 貳.本案企劃書1式6份(含光碟片1份):其內容需包含本案需求說明書壹拾壹、相關服務內容: 第一階段: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1.初擬設置計畫書;2.協助成立執行小組,召開執行小組會議;3.編製設置計畫書完成;4.提送設置計畫書至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 第二階段:提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1.刊登徵選公告、召開說明會;2.召開徵選會議;3.召開鑑價會議;4.協助民眾參與活動:作品模型公開展示等;5.編製徵選結果報告書;6.提送徵選結果報告書至審議機關核定】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審議機關核定通過。 第三階段:提送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1.與藝術家辦理議價、簽約;2.協助刊登決標公告;3.藝術家創作作品、進場安裝施工;4.辦理勘驗、驗收;5.辦理民眾參與活動;6.編制完成報告書;7.提送完成報告書至審議機關備查】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經審議機關備查通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權利。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有效期。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餘詳投標須知。 貳.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0元(若有擔保,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等之抬頭: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或卓蘭鎮公所)。 契約第五條(節錄部分內容,餘詳契約):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2.分期付款: 甲、第一期:乙方應於簽約次日起10日曆天內檢具保險單及收據等相關資料,以及工作計畫書、工作進度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後,及簽約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草案交予甲方,並於召開執行小組會議後,彙整執行小組決議事項及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送交甲方提送審議會,經審核通過後,由乙方檢送第1期款發票(或領據)撥付契約總價30%,累計支付為百分之三十。 乙、第二期:由乙方協助甲方完成公共藝術徵選、鑑價會議及說明會等事項後,其鑑價計畫書經本所核定日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出「徵選結果報告書」,送交甲方提送審議機關核定通過後,由乙方檢送第2期款發票(或領據)撥付契約總價30%,累計支付為百分之60。 丙、第三期:由乙方舉辦民眾參與計畫並協助甲方完成公共藝術設置勘驗及驗收通過後,於驗收通過或辦理民眾參與計畫結束次日起30日曆天內製作完成「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交甲方提送審議機關完成備查後,無其他應辦事項,由乙方檢送備查通過後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一式5份,以及辦理過程所有報告書、會議紀錄、文件文宣照片等相關資料,併同尾款發票(或領據)撥付契約總額賸餘款項。 丁、上開各期繳交之文件或工作項目如有修正事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如未完成修正,甲方得依契約扣罰逾期罰款。 戊、各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作品材料補助費等行政費用不包含於本案契約價金中,乙方得於設置計畫書之預算表中詳列各項所需金額供參,並經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甲方另行由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中,依實際支付金額撥款核銷。 己、本案相關稅款,由乙方依據相關稅法扣繳,除本契約所約定之費用和金額以外,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及理由要求另一方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3.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參.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及15條規定,採序位法,價格合理性納入評分,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如以評分定序位,而未達評分平均80分不及格),未達合格標準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對於同分之處理先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略述要旨: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減價,再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之1條規定辦理。開標當日辦理資格審查(隨投標文件附企劃書6份及光碟片1份)。評審另行通知。評審結果序位第一且經評審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議價。 評審小組委員名單:高嘉陽(召集人)、詹人樺(副召集人)、李炳勳、黃石榮、詹加煌、古育澤(備取)、陳富原(備取)。 肆.我國廠商所供應的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如亞洲、美洲、歐洲、非洲或大洋洲等)。仍需符合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及107年3月5日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3號函規定辦理。如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另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大陸物品不予許輸入項目彙整總表FHJP191R01供參。 伍.若本案為工程採購,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減收規定:參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辦法第33-5條及第33-6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110年6月21日修正版)得獎者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1年內,入圍者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半年內,附影本證明。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91年7月16日):其減收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30%為限,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須檢附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評鑑為優良營造業之資料影本證明)。營造業全球化廠商審定作業要點(內政部104.1.20台內營字第1030815383號令):其減收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30%為限,自資料庫公告日起1年(須檢附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資料之影本證明)。 陸.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電子領標廠商端改以「檢驗電子憑據」功能列印,機關端則以「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檢驗,以免因「電子憑據磁片」送至機關前被押壞而產生爭議。 柒.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捌.本案因誤傳其他案件(納骨塔棚架)標單更改為本案件標單,並延長等標期1天。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6/01 12: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45.57
聯絡人
技士林啓銘
聯絡電話
(04)25892101#122
機關代碼
3.76.45.57
單位名稱
建設課
機關地址
369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聯絡人
技士林啓銘
聯絡電話
(04)25892101#122
傳真號碼
(04)25896927
電子郵件信箱
M9405216@juolan.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1 內政部
補助金額
15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05/27
原公告日
111/05/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25元
文件代收費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06/01 12:00
開標時間
111/06/01 14:00
開標地點
本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00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設置完成驗收結算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壹.1.營業項目為「會議及展覽服務業或藝文服務業」登記代碼「JB01010或J601010」之公司或行號;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其餘詳投標須知。 貳.本案企劃書1式6份(含光碟片1份):其內容需包含本案需求說明書壹拾壹、相關服務內容: 第一階段:提送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1.初擬設置計畫書;2.協助成立執行小組,召開執行小組會議;3.編製設置計畫書完成;4.提送設置計畫書至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通過。 第二階段:提送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1.刊登徵選公告、召開說明會;2.召開徵選會議;3.召開鑑價會議;4.協助民眾參與活動:作品模型公開展示等;5.編製徵選結果報告書;6.提送徵選結果報告書至審議機關核定】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審議機關核定通過。 第三階段:提送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1.與藝術家辦理議價、簽約;2.協助刊登決標公告;3.藝術家創作作品、進場安裝施工;4.辦理勘驗、驗收;5.辦理民眾參與活動;6.編制完成報告書;7.提送完成報告書至審議機關備查】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經審議機關備查通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權利。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有效期。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餘詳投標須知。 貳.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0元(若有擔保,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等之抬頭:苗栗縣卓蘭鎮公所或卓蘭鎮公所)。 契約第五條(節錄部分內容,餘詳契約):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2.分期付款: 甲、第一期:乙方應於簽約次日起10日曆天內檢具保險單及收據等相關資料,以及工作計畫書、工作進度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後,及簽約次日起30日曆天完成「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草案交予甲方,並於召開執行小組會議後,彙整執行小組決議事項及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送交甲方提送審議會,經審核通過後,由乙方檢送第1期款發票(或領據)撥付契約總價30%,累計支付為百分之三十。 乙、第二期:由乙方協助甲方完成公共藝術徵選、鑑價會議及說明會等事項後,其鑑價計畫書經本所核定日之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提出「徵選結果報告書」,送交甲方提送審議機關核定通過後,由乙方檢送第2期款發票(或領據)撥付契約總價30%,累計支付為百分之60。 丙、第三期:由乙方舉辦民眾參與計畫並協助甲方完成公共藝術設置勘驗及驗收通過後,於驗收通過或辦理民眾參與計畫結束次日起30日曆天內製作完成「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交甲方提送審議機關完成備查後,無其他應辦事項,由乙方檢送備查通過後之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一式5份,以及辦理過程所有報告書、會議紀錄、文件文宣照片等相關資料,併同尾款發票(或領據)撥付契約總額賸餘款項。 丁、上開各期繳交之文件或工作項目如有修正事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完成修正。如未完成修正,甲方得依契約扣罰逾期罰款。 戊、各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審查費、作品材料補助費等行政費用不包含於本案契約價金中,乙方得於設置計畫書之預算表中詳列各項所需金額供參,並經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甲方另行由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中,依實際支付金額撥款核銷。 己、本案相關稅款,由乙方依據相關稅法扣繳,除本契約所約定之費用和金額以外,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及理由要求另一方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3.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參.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及15條規定,採序位法,價格合理性納入評分,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如以評分定序位,而未達評分平均80分不及格),未達合格標準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對於同分之處理先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略述要旨: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減價,再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之1條規定辦理。開標當日辦理資格審查(隨投標文件附企劃書6份及光碟片1份)。評審另行通知。評審結果序位第一且經評審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議價。 評審小組委員名單:高嘉陽(召集人)、詹人樺(副召集人)、李炳勳、黃石榮、詹加煌、古育澤(備取)、陳富原(備取)。 肆.我國廠商所供應的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如亞洲、美洲、歐洲、非洲或大洋洲等)。仍需符合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及107年3月5日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3號函規定辦理。如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另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大陸物品不予許輸入項目彙整總表FHJP191R01供參。 伍.若本案為工程採購,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減收規定:參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辦法第33-5條及第33-6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110年6月21日修正版)得獎者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1年內,入圍者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半年內,附影本證明。優良營造業評選及獎勵辦法(91年7月16日):其減收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30%為限,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須檢附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評鑑為優良營造業之資料影本證明)。營造業全球化廠商審定作業要點(內政部104.1.20台內營字第1030815383號令):其減收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30%為限,自資料庫公告日起1年(須檢附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資料之影本證明)。 陸.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電子領標廠商端改以「檢驗電子憑據」功能列印,機關端則以「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檢驗,以免因「電子憑據磁片」送至機關前被押壞而產生爭議。 柒.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捌.本案因誤傳其他案件(納骨塔棚架)標單更改為本案件標單,並延長等標期1天。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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