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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因應後續之採購需求,預計在本案標餘金額內及契約履約期限內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4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履約期限
自開工之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以維修查報單日期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丙級電器承裝業或以上,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其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2.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76,000元整。保固保證金額度為每期請款加總之總金額(含後續擴充)之一定比率:3 %。
(1)非結構物之燈泡、燈泡接頭、開關、漏電器、安定器及桿內電源線由廠商保固3個月,其餘燈桿、燈具、燈具連接桿及本所施作LED燈保固3年(配合縣府辦理水銀路燈落日專案之LED燈具除外)。
(2)配合縣府辦理105年度水銀燈落日專案換裝之LED燈具(約2,200盞),由苗栗縣政府承包廠商保固6年。
3.契約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驗收後付款(詳如契約補充事項):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每月請款一次(保固保證金由支付廠商價金扣除) 。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4.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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