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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4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5日內開工,開工起至補助單位核定完工止(餘詳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乙等營造業或以上,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其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一.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二.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7,380,000元。保固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2%。
契約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預付款:
(1)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查核金額以上者,預付款額度不逾30%),其付款條件如下:於決標後一個月內俟補助機關撥核算總經費達50%補助款入鎮庫後撥付。
(2)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得標廠商得於工程契約成立後三十天內,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於10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得標廠商逾上述期限未申請,視同放棄,嗣後不得要求支付預付款。
(3)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20%起至80%止,隨估驗計價期別依計價比例扣回。
2.估驗款:
(1)廠商自開工日起,施工期間廠商工程進度達50%得申請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第一次,並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以供估驗。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20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俟補助機關撥核算總經費達50%補助款入鎮庫後撥付。
(2)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廠商得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機關給付結算之餘款,俟補助機關撥核定決算總經費達100%補助款入鎮庫後撥付。
(3)廠商申請估驗時,應提送下列文件1式3份:工程估價請款單、工程估價明細表、施工照片、自主檢查表、檢驗報告、出廠證明及相關報表..等。
三.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及12條規定,採總評分法,價格合理性納入評分(總滿分合格平均70分,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對於同分之處理,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開標當日辦理資格審查(隨投標文件檢附服務建議書8份)。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審查委員會開會時間為106年12月27日14時00分。
四.履約期間:【應於決標日起15日內開工,並以(日曆天)開工日起至中央補助(機關)單位核定完工期程為止。(餘詳契約書)】,因上述履約期限有字數限制,故簡略為【決標日起15日內開工,開工起至補助單位核定完工止(餘詳契約)】。
五.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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