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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期間為1年,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整。廠商於契約書期限內無違規紀錄,得由廠商於契約期滿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機關簽准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雙方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並待機關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行支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4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履約期限
107年01月0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有案的保險業,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其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2.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000元整。
契約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投標須知規定:付款方式為簽約後30日內一次付清。
3.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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