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係屬交通部公共運輸計畫補助案,該補助經費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函表為準,倘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金額、項目、內容超過本案預算金額、項目、內容,將依據該局核定函表之核定金額、項目、內容辦理後續擴充。
「106年度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苗栗縣卓蘭鎮基本民行公共運輸服務改善計畫定稿計畫書」預估107年公共運輸行銷計畫:中央補貼需求經費1,452,313元,地方自籌經費76,43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4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廠商資格摘要
具有營業項目代碼為「G1陸上運輸業」或其他與本案委託事項相關之公司或行號,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其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2.契約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分期付款(無者免填):
(1)廠商於每3個月結束時申請辦理部分驗收計價付款,給付金額為依實際行駛總里程及契約單價(每車公里成本)給付。
(2)驗收後付款:廠商自營運日起按規劃路線、班次規模行駛分期(每3個月)撥付。
(3)本計畫係中央補助經費,機關及廠商雙方同意俟中央經費核撥後,通知廠商並收到廠商請款單據後30日內付款。
驗收後付款:契約部分驗收後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核定部分百分之 100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於驗收後 30工作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惟本案經費來源包括其他機關,有關其他機關補助辦理之部分,經費撥付需俟其他機關撥付至本所後,再由本所辦理撥款作業)。
3.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及15條規定,採序位法,價格合理性納入評分,評比結果不合格的情形(如以評分定序位,而評分平均70分不及格),未達合格標準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對於同分之處理,先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略述要旨: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減價,再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開標當日辦理資格審查(隨投標文件附服務建議書10份)。評選另行通知。評選結果序位第一,且經採購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優先議價。
4.本案係屬交通部公共運輸計畫補助案,該補助金費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函表為準,倘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金額、項目、內容超過本案預算金額、項目、內容,將依據該局核定函表之核定金額、項目、內容辦理契約變更。本所得視需要調整或變更行駛路線致增加行駛里程數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議價調整增加價金。
5.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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