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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補助本所辦理大安溪斷面 47-50河段疏濬工程兼供土石採售分離作業公益支出補助執行計畫案,倘有標餘款於108年6月30日前用該剩餘款依本案規格擴充上限至本案的預算金額。
補助機關
3.13.20.13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4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60日曆天內安裝,訓練後起算至108年6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電腦設備安裝業、電腦及事務性機械設備批發業、電腦及事務性機械設備零售業或營業項目含之電腦之公司行號,電腦、電子、機電、看板相關行業廠商或其他公共工程土包行業或以上,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其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1.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2.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216,000元整。
契約規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1)分期付款各期之付款條件:自建置完成起算租賃後每半年給付1次,於每期期滿之次月月初核算租賃費用付款。
(2)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及預付款還款保證(契約未約定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則免)。機關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3)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3.履約期間:【廠商需於簽約日起60個日曆天內履行採購,並完成安裝測試,於安裝、測試完畢經本所查驗通過並完成機關操作人員系統及周邊講解之教育訓練後起算租賃至108年6月30日止。】上述履約期限因字數限制,故簡略為【簽約日起60日曆天內安裝,訓練後起算至108年6月30日止】。
4.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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