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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擬向廠商增購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肆佰元整,其項目及內容為:107學年度幼兒午餐(約42人 × 約220天 × 約3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4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9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領有廠商登記證(食品餐飲業)之廠商,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其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其餘詳投標須知。
2.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32,000元整。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驗收後付款:廠商於每月5日前將前月簽收單及發票(收據)送至鎮公所,機關併同前個月各班驗收單,依得標金額、實際人數按月付款並依程序審核辦理付款手續。
3.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1及12條規定,採總評分法,價格合理性納入評分(總滿分合格平均70分,未達合格分數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對於同分之處理,先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略述要旨: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減價,再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開標當日辦理資格審查(隨投標文件附企劃書5份)。評審時間另行通知。評審結果總評分最高且經評審小組過半 數之決定者優先議價。
4.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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