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電子郵件信箱
peichan@ems.miaol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 15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竹南鎮公園路燈管理所完成分批交貨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電氣(器)材料買賣。
2.水電材料買賣。
3.其他各種有關照明或電工材料買賣。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3)提供產品目錄及需求規範表內容之相關檢測報告以供審查。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押標金:抬頭請書寫「苗栗縣竹南鎮公所」(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如以現金繳交押標金須於截止投標日前親至本所出納繳交入庫。
三、付款辦法:驗收後付款,依財物採購契約第3條、第5條規定辦理。
四、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時,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書之被授權人未在場者,以棄權論(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七、本案承辦人員:公園路燈管理所宋偉光先生,電話:037-625648。
八、履約期限:1.機關通知日起 15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竹南鎮公園路燈管理所完成分批交貨。2.機關通知日起 15 天內將採購標的於113年11月30前交貨。3每批安裝時程為45日至113年12月30日止。
九、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布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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